經濟解析/公司派不給股東名冊?專家:可找集保公司
- 經濟日報 記者李娟萍╱即時報導
- 2019年1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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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東名冊示意圖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
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上演爭奪戰,公司派和市場派必爭的「葵花寶典」-股東名冊,在今年公司法修正上路之後,如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冊,已有新的解決辦法。
國內公司法權威、政大法律系教授及公司治理法律中心執行長劉連煜指出,公司發生經營權之爭時,常發生監察人或有少數股東權的股東,雖依法取得召集權,卻因代表公司董事或股務代理機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,而無法召開股東會,公司法此次新增第210條之一,提供召集權人取得股東名冊的法律依據,是非常正確的立法,避免了公司治理上的缺憾,經濟部及金管會對此法制化的努力值得稱許。
公開發行公司在監察人或小股東要求下,如果仍然拒絕提供股東名冊,可以改找集保公司,集保公司可以提供股東名冊。不過,上述所指的是公開發行公司,至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如也發生同樣狀況時,集保公司就沒有股東名冊可以提供。
非公發公司以往也曾經發生過公司經營權之爭,舉民視為例,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,必須取得股東名冊,才能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,民視是非公開發行公司,依規定,監察人應在股臨會十日前寄發開會通知書,但因公司派遲遲不給股東名冊,股東臨時會最後流會。
在新法上路,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名冊的問題,劉連煜認為,可能救濟方法包括一、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處理;二、採取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物執行,以取得股東名冊;三、股東可考慮依同法第212、213條等規定訴請裁判解任從事違法行為的董事;四、可嘗試主張公司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忠實義務,或甚至主張其違背委任關係而涉及背信。
劉連煜表示,因本條甫修正通過,上述幾點或可供參考,惟必須根據個案不同而採取不同救濟途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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